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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案件审理中的社会道德引导
发布时间:
2021-09-15 00:00
现代社会是一个高风险社会,我国也不例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高新技术、道路交通等事业的发展,在客观上使人民群众日常面临的风险更多。以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为例,2011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75万件,比2010年上升了27%,占侵权类案件的50%左右。这些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处理不当,当事人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生计难以维持,矛盾容易激化,更容易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损害司法权威。
近年来引起社会舆论热议的案件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上述问题。从案件的审理情况看,这些案件的处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人民法院及时公布了事实真相,还原了事实,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其中的经验和教训均不应忽视。
一是民事审判应更加注重弘扬良好的道德风尚,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倡导善良风俗,需要民事裁判更加准确地把握社会主流道德取向,需要把正确的价值判断和社会主流价值观融入到民事审判的全过程。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加强对民事法官尤其是基层民事法官的培训、民事优秀裁判文书的评选等不同方式,指导广大民事法官提高裁判说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社会认同感,最大限度地提升民事裁判的道德建设作用。
二是应更为坚决地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最好的辟谣器。审判公开,既是保证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主要途径,更是保证司法公正、防止舆论失之偏颇、促使社会形成法律共识的不二法门。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就发布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0年制定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并确立了全国100个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可以看到,随着司法公开的机制更加健全、公开的方式更加多样,人民群众获得的信息更加全面,人们对民事审判工作会更加了解,对个案判决结果的评价会更加客观和理性。
三是要发挥联动效应,建立健全类案化解机制。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等侵权类案件中,公众意见分歧严重,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在这些案件中,直接证据缺乏,事实难以还原,需要法官依据有限的证据作出判断,这为民事审判带来了较大的困难。为解决这些问题,不少法院更加重视多部门联动机制的综合效应。例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不少法院与公安交警部门、保险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既使公安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更有利于民事审判,更使矛盾化解在最初阶段。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就鉴定问题,不少法院与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术机构共同作出有益的探索,既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医疗技术、医学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健康的司法环境。最高人民法院也在积极工作,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顶层制度设计,形成制度优势,更为有效地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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