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方超波 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方超波律师,男,现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南宁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南宁市2016-2019年度优秀律师,广西刑事专业律师。该律师为人刚直,社会阅历丰富,勤奋敬业,对工作精益求精,尽心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努力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热心参加公益事业。
方超波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事控告。刑辩理念:保障有罪之人获得公正审判,保障无罪之人免受刑事追究。执业以来在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经济(商事)犯罪等领域成功办理过多起具有影响力的刑事辩护案件,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1.罗泽亮被指控利用担任广西某集团第五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50.2万元,一审被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责令退赔侵占款。罗泽亮的家属经律师同行推荐,找到方超波为罗担任二审辩护人,方超波介入为罗泽亮担任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又给罗泽亮追加起诉挪用资金罪,方超波律师全案作无罪辩护,重审法院认定追加的挪用资金罪不成立,但维持原对职务侵占罪的有罪判决;方超波律师再次为罗泽亮提出上诉,二审仍继续作无罪辩护;经不懈的努力辩护,二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罗泽亮无罪。
2.原广西五建公司成本科长翟荣江在承包单位工程项目过程中,被集团公司控告涉嫌职务侵占180万元财物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方超波律师在为该案辩护的过程中,始终旗帜鲜明的提出该案系民事纠纷领域并非刑事犯罪构成犯罪,为当事人作完全无罪辩护,经不懈努力,当事人得以在审查起诉期届满当日重获自由,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辩护工作获得了当事人及亲属的高度赞许。
3.李焕森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案,涉案金额7000余万元。
一审认定李焕森、况志刚、李军蓉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李焕森有期徒刑10年、况志刚有期徒刑6年、李军蓉有期徒刑10年。
方超波二审介入为李焕森辩护,二审经开庭审理,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并建议原审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原审法院在重审期间,对李焕森、况志刚、李军蓉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在发回重审后,重审法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召开了庭前会议,辩护人提交了大量的无罪证据,经过三天两夜的开庭审理,2024年12月26日,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向良庆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良庆区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回起诉。2025年1月9日,良庆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向李军蓉、李焕森、况志刚送达不起诉决定。
4.滕世安职务侵占罪案,被指控金额105万元,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五年五个月。经辩护后,打掉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使金额降至70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
5.某房产国企中层领导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拘留,经过会见沟通,了解到其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畴,也不构成其他犯罪,经向审查批捕的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后,承办检察院来电告知决定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当事人不批准逮捕,当事人已经重回工作岗位。
6.熊先生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8月被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案毒品超过5公斤,家属在已经委托了云南本地律师的情况下,经过朋友介绍,跨省到广西找到方超波律师赴云南为熊先生辩护,方超波律师临危上阵,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后,找出该案的无罪辩点,最终经过顽强而坚决的无罪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于2017年12月25日对熊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熊先生在被羁押680天后,获无罪释放。
7.刘程煜在云南省西双版纳涉嫌运输毒品1000多克,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方超波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发现办案单位将七包单独包装的毒品可疑物进行混称,没有单独取样送检,导致无法排除其中有数包毒品可疑物并不含有毒品成份,积极将这一重要疑点及时向二审法官反应,二审法院听取方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经细致而强有力的辩护,刘程煜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而其原来被取保候审的同案经合并审理则被判处无期徒刑,刘程煜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充分认可了律师的辩护工作。
8.李某英(女)、李某某、夏某涉嫌诈骗一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经会见了解到李某身患高血压不适合继续羁押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成功为李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向控方提出案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该案最终检方作出不予起诉处理。
9.吴某军海口市故意杀人案,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巨大,在会见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吴某的某些细节行为不符合常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很可能存在精神异常疾病,分别向公、检、法三机关提出对吴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后,该案在审判阶段获启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被告人吴某经法定程序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最终获从轻判决为死缓。
10.卢家在等四人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全家成年男丁都被指控犯罪的情况下,经情法理并重的辩护,卢某获从轻判处缓刑。
11.杨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该案公诉机关开庭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6至7年的量刑意见,而且媒体对该进行了全方位的报道,当事人及家属压力都很大。方超波律师找到了案件的核心切入点,考虑到被害人遗留有一幼女,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能力负担所及范围内,侧重考虑孩子未来成长所需方面对被害人家属分批分次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事人悔罪认罪的积极态度得到了公诉机关和法院的认可,于2017年元旦前得以判处缓刑回归社会,该案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局面。
12.卢某盗窃案,被检察机关指控实施盗窃七次,建议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幅度内量刑,经细致而强有力的辩护,法院最终仅认定盗窃一起,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13.宁柏,被指控盗窃罪,审查起诉期间与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定盗窃罪,建议量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方超波对认罪认罚具结书提出异议,认为检察院的定性错误,经辩护后定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无罚金。
14李康寿,被指控集资诈骗罪,检察机关坚决指控李康寿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并建议量刑无期徒刑。方超波律师则坚定的提出李康寿的行为涉嫌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方超波律师的辩护意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李康寿有期徒刑九年。
15.沈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偷越国边境罪,从当事人还在缅甸时便开始提供法律咨询,指导其回国投案自首,提供方位的法律服务,经辩护,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6.李鸿海诈骗罪案,李鸿海与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方超波与陆昊律师在一审阶段介入辩护,法院采纳了李鸿海系从犯、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须承担犯罪团伙的全部罪责的辩护意见,认定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17.黄正威,被指控抢劫罪,检察院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三年以上。经辩护后,认定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18.江开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公诉机关指控涉案金额达106万元,承办法官最初明确表示应判处有期徒刑4年以上,在辩护中,指出令人意想不到的案件证据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否定了认定涉案金额的证据,大大减轻了涉案金额,最终江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
19.丁乐川涉嫌诈骗罪案,公安机关以丁某涉嫌诈骗金额200万元对其刑事拘留,方超波律师接受委托后,赶赴案发地了解涉案情况,指导调查取证,与检察机关当面沟通,提交证据证实当事人系合作关系,存在经济合作的事实,系民事经济纠纷,提出对丁某不构成诈骗犯罪、达不到批准逮捕条件的辩护意见,人民检察院采纳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20.温国祚被指控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案,检察院指控温国祚等五人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案,并认定系恶势力犯罪,温国祚排名第二,指控的敲诈勒索金额达400多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方超波为温国祚作无罪辩护,并找到温国祚没有参与敲诈勒索的有力证据,被法院采纳,成功去掉敲诈勒索罪,至少减轻量刑10年以上。最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温国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近年来,方超波律师在其他刑事犯罪辩护中,如信用卡诈骗案、强奸案、非法持有枪支案等案件的部分被告人也依法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多次代理被诈骗、被职务侵占的公司及公司老总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为刑事被害人追回巨额经济损失。
方超波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将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贯穿于整个刑事辩护的始终,努力帮助未成年人罪犯剖析犯罪成因,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真心悔过,避免将来重复犯罪,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联系电话:13978720063(微信)QQ:114677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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