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方超波 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方超波律师,男,现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南宁市律师协会宣传委员会副主任,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南宁市2016 - 2019年度优秀律师,广西刑事专业律师。该律师为人刚直,社会阅历丰富,勤奋敬业,对工作精益求精,尽心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努力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热心参加公益事业。
方超波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企业刑事法律风险防范、刑事控告。刑辩理念:保障有罪之人获得公正审判,保障无罪之人免受刑事追究。执业以来在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经济(商事)犯罪等领域成功办理过多起具有影响力的刑事辩护案件,依法维护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1.罗泽亮被指控利用担任广西某集团第五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设计研究院院长的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50.2万元,一审被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责令退赔侵占款。罗泽亮的家属经律师同行推荐,找到方超波为罗担任二审辩护人,方超波介入为罗泽亮担任二审辩护人,二审法院采纳辩护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期间检察机关又给罗泽亮追加起诉挪用资金罪,方超波律师全案作无罪辩护,重审法院认定追加的挪用资金罪不成立,但维持原对职务侵占罪的有罪判决;方超波律师再次为罗泽亮提出上诉,二审仍继续作无罪辩护;经不懈的努力辩护,二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改判罗泽亮无罪。
2.熊先生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8月被云南省普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属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涉案毒品超过5公斤,家属在已经委托了云南本地律师的情况下,经过朋友介绍,跨省到广西找到方超波律师赴云南为熊先生辩护,方超波律师临危上阵,经过深入细致的分析后,找出该案的无罪辩点,最终经过顽强而坚决的无罪辩护,检察院撤回起诉后,于2017年12月25日对熊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熊先生在被羁押680天后,获无罪释放。
3.刘某在云南省西双版纳涉嫌运输毒品1000多克,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家属通过朋友介绍找到方超波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阅卷发现办案单位将七包单独包装的毒品可疑物进行混称,没有单独取样送检,导致无法排除其中有数包毒品可疑物并不含有毒品成份,积极将这一重要疑点及时向二审法官反应,二审法院听取方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经细致而强有力的辩护,刘某被改判有期徒刑15年,而其原来被取保候审的同案经合并审理则被判处无期徒刑,刘某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充分认可了律师的辩护工作。
4.梁某贩卖毒品案,在涉案毒品多达近30公斤且被认定为主犯的情况下获轻判无期徒刑;
5.李某(女)、李某某、夏某涉嫌诈骗一案,担任李某的辩护人,经会见了解到李某身患高血压不适合继续羁押后,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成功为李某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并向控方提出案件存在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该案最终检方作出不予起诉处理。
6.吴某海口市故意杀人案,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巨大,在会见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吴某的某些细节行为不符合常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很可能存在精神异常疾病,分别向公、检、法三机关提出对吴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申请后,该案在审判阶段获启司法精神病鉴定程序,被告人吴某经法定程序被鉴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最终获从轻判决为死缓。
7.卢某等四人故意伤害(致死)案情法理并重辩护,卢某获从轻判处缓刑。
8.在为某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涉嫌职务犯罪系列案辩护中,经细致而强有力的辩护,一审法院采信了方超波律师提出的被告人虽有受贿行为,但受贿情节轻微,未达到犯罪立案数额标准,尚未构成受贿罪的辩护意见,分别判决被告人不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二审法院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9.某县卫生局长涉嫌受贿案,被指控在任县人民医院院长期间收受贿赂金额40多万元,在办案过程中了解到其曾经在医疗系统整治商业贿赂行为中已经无记名主动将部分贿赂款交到纪委的账户后,及时与公诉部门沟通,要求在退赃时予以扣减得到了公诉机关的认可,该案当事人最终获得从轻处罚,在最低幅度内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罚金30万元。一审判决后,经与当事人沟通后,认为量刑适当 ,但判处罚金过重,决定上诉,并要求律师继续担任二审辩护人,经过二审提供的有力辩护,二审法院将罚金由30万元改判至最低幅度的20万元,当事人及家属对辩护效果予以充分认可。
10.某建筑国企员工在承包单位工程项目过程中,被集团公司控告涉嫌职务侵占180万元财物而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方超波律师在为该案辩护的过程中,始终旗帜鲜明的提出该案系民事纠纷领域并非刑事犯罪构成犯罪,为当事人作完全无罪辩护,经不懈努力,当事人得以在审查起诉期届满当日重获自由,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辩护工作获得了当事人及亲属的高度赞许。
11.某房产国企中层领导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拘留,经过会见沟通,了解到其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范畴,也不构成其他犯罪,经向审查批捕的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后,承办检察院来电告知决定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当事人不批准逮捕,当事人已经重回工作岗位。
12.杨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该案公诉机关开庭时提出判处有期徒刑6至7年的量刑意见,而且媒体对该进行了全方位的报道,当事人及家属压力都很大。方超波律师找到了案件的核心切入点,考虑到被害人遗留有一幼女,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努力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能力负担所及范围内,侧重考虑孩子未来成长所需方面对被害人家属分批分次进行经济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当事人悔罪认罪的积极态度得到了公诉机关和法院的认可,于2017年元旦前得以判处缓刑回归社会,该案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局面。
13.卢某盗窃案,被检察机关指控实施盗窃七次,建议在有期徒刑10年以上幅度内量刑,经细致而强有力的辩护,法院最终仅认定盗窃一起,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近年来,方超波律师在其他刑事犯罪辩护中,如信用卡诈骗案、强奸案、非法持有枪支案等案件的部分被告人也依法获得从轻、减轻处罚。多次代理被诈骗、被职务侵占的公司及公司老总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为刑事被害人追回巨额经济损失。
方超波律师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将教育、感化、挽救工作贯穿于整个刑事辩护的始终,努力帮助未成年人罪犯剖析犯罪成因,促使犯罪的未成年人真心悔过,避免将来重复犯罪,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联系电话:13978720063(微信) QQ:114677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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