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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钟润兴律师,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本科专业,毕业后即从事公司法务工作六年多,此后专职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有3年多,有着多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和实务操作技巧。办案勤勉、尽责,为人诚实守信,富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 本律师担任了广西兆利投资有限公司、广西盛怀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广西中南华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南宁市宇丹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欧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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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忠玉,男,湖南永州人,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本科学历,拥有基层工作经验和民营、外资生产企业工作经验,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业务、建筑房地产等领域,对企业经济风险防范和和劳动人事管理具有独到的操作经验。联系电话:18877120851QQ邮箱:63136990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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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权威律师,曾在政府机关以及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审查逮捕及公诉等业务部门工作多年,具有较深厚的法律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2015年辞去公职,加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及案件分析研判和民事、行政诉讼及劳动仲裁事务,能及时充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被害人及民事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执业至今成功代理多起案件,摘选部分较典型案件: 1、代理申请人广西大地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某公司解散纠纷申诉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373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撤销该案广西高院二审和南宁市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2、何某某于2019年3月底被河南省濮阳市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担任何某某的辩护律师后多次会见何某某,并与办案机关沟通了解相关情况、提出律师意见。公安机关对何某某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认为何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何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3、担任聚众斗殴被告人覃某的辩护人,经申请检察机关调取覃某罪轻的证据,提出覃某具有多个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法庭最终予以采纳,对覃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属同案34名被告人中量刑最轻者,其余则判处有期徒刑2至6年不等。 4、代理原告玉某、何某某诉被告南宁市某网吧(工伤)劳动争议案,经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与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并判令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继续向员工家属支付差额部分。 5、担任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农某的辩护人,并向侦查机关提出农某不构成犯罪的法律意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对农某取保候审,亦未对农某移送审查起诉。 6、代理原告周某、黄某等户业主诉广西万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经法院主持调解,开发商自愿向周某等业主各支付数万元不等的违约金。 7、代理原告潘某、杨某(出嫁女、外甥)诉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一案,法院最终判令村民小组集体向潘某、杨某分配其应得的征地补偿款项。 8、担任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姚某的辩护人,经努力辩护,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缓期执行。 9、代理原告陆某诉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签订后卖方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经一、二审,法院最终判令蒙某退还陆某预付款,并向陆某支付违约金51万元。 10、担任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李某的辩护人并向侦查机关提出李某情节显著轻微的法律意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决定对李某取保候审,亦未对其移送审查起诉。 11、代理原告刘某诉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集资房买卖),经一、二审,法院最终判令陈某履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义务。   通讯地址:南宁市东葛路118号青秀万达广场写字楼甲1栋20层 邮编:530001   联系方式:13597078468(微信同号)   邮箱:208109934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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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日胜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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