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李国雄 专职律师
李国雄,男,1977年1月出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先后在司法局副局长、两个乡镇挂职副书记、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等岗位工作多年,具备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积累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得到所在单位领导及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加入律师队伍以来,李国雄律师仍然扎根基层,经常参加南宁市司法局及律协组织的大型法律义务咨询、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活动,为妇女儿童、未成年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关注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熟练应用法律知识启发和引导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本人荣获律所2020年度特别贡献奖、2021年度公益奖,2022年度进步奖。
李国雄律师热爱并钻研刑事法律业务。现代法治国家之所以将辩护律师定位为社会自由职业者,是为保障他(她)的独立性,这样才能在对抗权力滥用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在任何国家,辩护律师都不是受欢迎的人,而是为个人权利而战的“战士”,他(她)的战场就是法庭,武器就是法律。很多法官认为辩护律师是“找茬”的,其实这就是他(她)法定职责的体现。公诉机关可以举一国之力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只有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才可能在两支相对均衡和相反力量的对抗中,让事实最大可能地呈现,法律正确地适用。这就是刑事诉讼对抗制的底层逻辑,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实现公平和正义。该律师为人正直,社会阅历丰富,勤奋敬业,对工作精益求精,尽心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尽一份力,热心参加公益事业,刑辩理念:保障有罪之人获得公正审判,保障无罪之人免受刑事追究。
李国雄律师在刑事、民商事、建筑房地产及公司法务等法律业务方面具有特长和优势,成功主办、合作办理多起案件,服务多家顾问企业,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和肯定,以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做一名受人尊敬的律师,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1.原告(委托人)蒋先生与被告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判决:被告陆某向原告支付货款;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陆某负担。
2.原告(委托人)李先生等五人与被告李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判决分别判决:被告向原告李先生等五人支付劳务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3.原告(委托人)蒋先生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4.原告(委托人)黄先生与被告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5.原告(委托人)叶先生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原告负担。
6.原告(委托人)廖先生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7.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杂志社(委托人)、XX公司、南宁市XX有限公司、第三人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XX公司、南宁市XX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工程款4366227.78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480284.96元给原告......3、被告某杂志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未成年人唐某(委托人)涉嫌聚众斗殴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拘押期间,辩护律师两次会见已被羁押的委托人,并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提交变更羁押申请书,已获取保候审。
9.吴某(委托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与委托人多次会见及阅卷,委托人也认罪认罚,最终获从轻判决。
10.农某(委托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通过案情理法并重辩护,农某获从轻判处。
11.李某(委托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律师通过案情理法并重辩护,李某获缓刑从轻判处。
李国雄律师经常深入到社区、企业进行法律知识义务宣讲,他常说:“您的事,就是我的事,就是我亲人的事。”他始终将“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作为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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