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团队
李国雄 专职律师
李国雄,男,1977年1月出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2012年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先后在司法局副局长、两个乡镇挂职副书记、生态环境局副局长等岗位工作多年,具备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积累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得到所在单位领导及上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加入律师队伍以来,李国雄律师在刑事、民商事、建筑房地产及公司法务等法律业务方面具有特长和优势,仍然扎根基层,经常参加南宁市司法局及律协组织的大型法律义务咨询、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援助活动,为妇女儿童、未成年弱势群体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关注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熟练应用法律知识启发和引导广大劳动者依法维权,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李国雄律师获聘为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女联合会,聘期三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南宁市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聘期三年,自2023年11月至2026年11月),同时本人荣获律所2020年度特别贡献奖、2021年度公益奖,2022年度进步奖。
李国雄律师热爱并钻研刑事法律业务。现代法治国家之所以将辩护律师定位为社会自由职业者,是为保障他(她)的独立性,这样才能在对抗权力滥用中,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在任何国家,辩护律师都不是受欢迎的人,而是为个人权利而战的“战士”,他(她)的战场就是法庭,武器就是法律。很多法官认为辩护律师是“找茬”的,其实这就是他(她)法定职责的体现。公诉机关可以举一国之力追诉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只有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才可能在两支相对均衡和相反力量的对抗中,让事实最大可能地呈现,法律正确地适用。这就是刑事诉讼对抗制的底层逻辑,通过这种制度安排,实现公平和正义。该律师为人正直,社会阅历丰富,勤奋敬业,对工作精益求精,尽心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为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尽一份力,热心参加公益事业,刑辩理念:保障有罪之人获得公正审判,保障无罪之人免受刑事追究。
李国雄律师成功主办、合作办理多起案件,服务多家顾问企业,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和肯定,以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做一名受人尊敬的律师,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1.原告(委托人)蒋先生与被告陆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判决:被告陆某向原告支付货款;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陆某负担。
2.原告(委托人)李先生等五人与被告李某、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判决分别判决:被告向原告李先生等五人支付劳务费;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3.原告(委托人)蒋先生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4.原告(委托人)黄先生与被告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5.原告(委托人)叶先生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生效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6.原告(委托人)廖先生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23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7.原告陈某与被告某杂志社(委托人)、XX公司、南宁市XX有限公司、第三人蒋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XX公司、南宁市XX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拖欠工程款4366227.78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480284.96元给原告......(3)被告某杂志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原告某建工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委托人)冯先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返还原告9061700元工程款项及利息(利息以9061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至);(2)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建工集团第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9.原告(委托人)王女士与被告南宁市XX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购房预付金8636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款项86368元。案件受理费1959元,由被告负担。
10.原告(委托人)卢先生与被告朱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民事调解结案:(1)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62300元并支付利息6670元,共计68970元,被告分期偿还......直至被告偿还所有款项完毕为止;(2)若被告出现逾期,原告有权以被告尚欠全部的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案件受理费135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79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11.原告(委托人)韦先生与被告龚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陕西省汉中市XX区人民法院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龚某支付韦先生的劳务工资208190元,油费、车辆通行费、误工费等人民币13274.95元。”现判决已生效。
12.原告(委托人)潘女士与被告陆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一、被告陆某向原告潘女士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本案受理费2518元,保全费1765元,由被告陆某负担。”判决现已生效。
13.原告(委托人)罗先生与被告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调解结案:“一、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及截至2023年X月5日的利息11333元;二、对于第一项中确认的款项,被告于20XX年1月XX日前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200000元;被告于2024年X月XX日前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11333元,前述款项由被告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号中;三、如被告未按第二项中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可就第一项中所确认款项的尚欠部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自愿向原告加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逾期之日的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被告逾期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14.被告(委托人)卓先生、郭女士与原告张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反诉原告)卓先生向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支付地租款1430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卓先生与原告(反诉被告)张某20XX年2月XX日签订的《土地合作协议》于20XX年X月9日解除;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卓先生、郭女士赔偿原告张某果树损失100万元);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卓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15.原告(委托人)黄先生、戴先生分别与被告广西某运输公司劳动合同争议一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支持了一审的判决,分别为:“一、某公司支付黄先生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工资2900元、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工资人民币7293元以及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工资人民币16000元;二、某公司支付黄先生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7356.32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公司为黄先生出具《离职证明》;四、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某公司负担”、“一、被告(原告)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戴先生2022年2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工资未足额部分人民币4900元;二、被告(原告)某公司支付原告(被告)戴先生2021年8月22日至2022年5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2459.77元;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原告)某公司为原告(被告)戴先生出具《离职证明》;四、驳回原告(被告)戴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戴先生负担5元,某公司负担5元。”
16.未成年人唐某(委托人)涉嫌聚众斗殴案,在审查起诉期间,拘押期间,辩护律师两次会见已被羁押的委托人,并向检察院主办检察官提交变更羁押申请书,已获取保候审。
17.吴某(委托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与委托人多次会见及阅卷,委托人也认罪认罚,最终获从轻判决。
18.农某(委托人)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通过案情理法并重辩护,农某获从轻判处。
19.李某(委托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辩护律师通过案情理法并重辩护,李某获缓刑从轻判处。
20.未成年人黄某(委托人)涉嫌盗窃案,在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多次会见已委托人,并向公安机关提交委托手续等,已获取保候审。
21.李某某(委托人)因公司股权纠纷引起的涉嫌侵占罪,一审被重判“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七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将涉案土地退还被害单位广西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审接受其委托作无罪辩护,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2021)桂XXXX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委托人被逮捕羁押2年9个月后,于2023年10月30日已取保释放。
李国雄律师经常深入到社区、企业进行法律知识义务宣讲,他常说:“您的事,就是我的事,就是我亲人的事。”他始终将“谋事在人,成事在天!”作为座右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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