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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司法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区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7]286号)、《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行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
二、本文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二年,在试行期间,如果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收费标准试行标准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略)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收费标准试行标准
一、民事、行政案件的标费(包括申诉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每件按(500~8000元)计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收费标准,每件按500元基本手续费+规定费率分段累计数额计收。
1、议标的1万元以上的,费率为6%,收费标准为每件1100元。
(500+1万×6%=1100元)
2、争议标的10001元至20万,费率为3.5%,收费标准为每件7750元。
(1100+19万×3.5%=7750元)
3、争议标的200001元至50万,费率为2.5%,收费标准为每件15250元。
(7750+30万×2.5%=15250元)
4、争议标的500001元至100万,费率为1.6%,收费标准为每件23250元。
(15250+50万×1.6%=23250元)
5、争议标的100万以上的,费率为0.8%,收费标准为每件
(23250+100万以上争议标的×0.8%)元
二、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可与委托人协商选择计件或计时收费)(包括申斥案件)
(一)计件收费标准
1、案件以阶段收费标准,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每阶段按(2000~6000元)计收。
2、案件以一审的级别管辖收费标准:
①基层法院一审的案件,按(2000—1.5万元)计收。
②中级法院一审的案件,按(5000—3.5万元)计收。
③高级法院一审的案件,按(1万—5万元)计收。
④最高法院一审的案件,按(3万—15万元)计收。
(二)计时收费标准,按每小时(150—600元)计收。
包括:①定额时间,按实际耗时计算(含查阅案卷、会见当事人或其家属、调查收集证据、庭前准备工作)
②非定额时间(含:开庭按2倍计收,在途及复印材料按实际耗时的一半计收)
三、代理仲裁案件的收费,按照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收费规定执行。
四、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的,可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收费。
五、律师事务所办理的诉讼案件一审结案后,委托人要求继续提供第二审法律服务的,应按一审实收律师服务费的70%收取。
案件被发回重申,委托人要求原承办律师继续提供服务的,可酌情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原实收律师服务费的60%。
仅委托担任二审辩护人的,可按自治区价格主管总部规定的刑事案件收费标准酌情收费,但不得低于该标准的50%。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版权所有:南国雄鹰律师务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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