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园地
口头遗嘱的定义及制定
发布时间:
2019-04-10 15:58
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所立的遗嘱。但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其次,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再次,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口头遗嘱的程序: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
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的遗嘱形式,并且口头遗嘱与其他遗嘱形式相比,是最欠缺真实性(或错误的可能性最大)的一种遗嘱形式,所以,一旦该危急情形解除,遗嘱人能以其他形式(如书面、录音)立遗嘱的,口头遗嘱自然失效。即使遗嘱人未以其他形式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仍然无效。
相关新闻
2026年9月28日下午,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刑事部组织开展了第五期刑辩论坛。本期论坛聚焦刑事辩护实务中的真实案例与疑难问题,两位资深刑辩律师先后登台,围绕烟草类刑事犯罪辩护要点、敲诈勒索案不起诉后的风险化解两大主题,结合各自亲办的真实案例,与在场同仁展开了深度分享与热烈研讨。
法治为民,重在基层。法律服务不止于法庭之上,更扎根于田间地头、社区街巷。为打通法律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做实做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近日,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鹏冲律师主动深入村社党群服务中心,结合《民法典》50个核心法律知识点,面向基层群众开展普法宣讲、纠纷调解、驻点咨询、法治指导等履职服务,把法条变成“家常话”,以专业力量赋能基层治理,切实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2026年9月14日上午,受广西中林国控投资有限公司邀请,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丁焱律师在该公司举办的“法律法规及内控管理制度宣贯培训”中,以《生态环境法典》为核心,为现场及线上参训人员作“涉林法律法规及法律风险应对”专题宣讲,为这家国家储备林建设企业送上一堂“量身定制”的法治课。
为提升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实务能力,强化医疗纠纷业务专业化建设,2026 年 8 月 27 日下午,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业务部举办《医疗损害鉴定律师操作实务》专题培训。律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医疗纠纷业务部分管领导崖立明律师出席培训。本次培训由律所合伙人、医疗纠纷业务部部长李良律师主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