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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鹰法讯 | 巧用“黄金37天”助当事人重获自由
发布时间:
2020-06-10 09:31
2020年6月6日凌晨1:08分,一直坚守在广西某县看守所门前的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的黄权威、梁宝伟律师,迎接到了因他们的成功辩护而重获自由的当事人宋某。两位律师充分利用刑事辩护的“黄金37天”,为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宋某提供了专业、及时、有效的辩护,助宋某重新赢取了自由。
2020年4月29日,宋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黄权威、梁宝伟律师接受宋某家属的委托后,随即向办案机关提交手续,先后两次到当地看守所会见宋某。两位律师结合当事人宋某的陈述、充分查阅相关法律条文后,分析得出宋某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意见,随即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关于宋某不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律师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书》,希望公安机关对辩护律师提出的建议予以充分考虑,建议公安机关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并释放宋某,但公安机关仍以宋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辩护律师当即决定再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6月5日,检察机关对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这是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又一起成功辩护案例。
黄权威、梁宝伟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采矿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情形才构成犯罪。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非法采矿行为即使达到“情节严重”情形,但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依法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宋某采捞的河砂数量及涉案矿产品价值无法客观认定,即使按照宋某所说的采捞河砂数量,无论是按照其销售价格还是市场评估价格来计算,其涉案河砂价值都未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依法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退一步说,即使涉案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情形构成犯罪,但并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情形,也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起诉,故对其亦无羁押必要。
本案案发后,由于家属充分认识到时间的紧迫性,及时委托律师介入会见,为辩护律师开展辩护工作赢得了宝贵时间。黄权威、梁宝伟律师介入后,充分把握刑事辩护黄金37天,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辩护,助其重获自由。
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力司法公正,让无罪之人不受审判,有罪之人获得公正审判——这是雄鹰刑事团队一直践行的服务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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